Page 164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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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对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没
有强求一律。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
法律没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 年 7 月 3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 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
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 号文件),对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划定了具体范围。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如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如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
级渔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如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
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如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
电规划。
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如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
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如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国道网、省道
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
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如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如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如对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规划;对土地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海洋资源,设
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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