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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的规划,可以简单采用“说明”的形式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要求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有关规定,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规划实
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
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
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
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
划,还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
要保密的除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
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的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时段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完成。这是由于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是规
划草案的一部分,故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规划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只有在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后才能针对规划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故应在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上报审批前进行。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送与审查
对于综合性规划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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