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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美国由 FAD 和 EPA 制定了两部主要的 GLP。日本已制定和发布了 6 种

            GLP,分别适用于药品(厚生省)、动物用药品、饲料添加物和农药(农林水产省)
            以及化学物质(两种,即按化审法由厚生省和通产省制定一部,按安卫法由劳动
            省制定一部)。
                中国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和 90 年代初相继开展了药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毒

            物的 GLP 研究和实施工作。1993 年 12 月以国家科委主任令形式发布《药品非临
            床研究管理规定(试行)》,经几年试用和修订后于 1999 年 10 月由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第 14 号令发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并开展对
            全国 GLP 实验室的认证工作。
                卫生部十分重视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和化学物毒性评价的 GLP 管理工作。
            1999 年 3 月发布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和《卫生部健康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2000 年 1 月发布《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
            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
                2000 年 11 月卫生部发布《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包括化学品毒性鉴

            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即 GLP);2001 年 6 月发布《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
            资质认证工作程序》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标准》。
                2003 年 8 月 SFDA 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 年 8 月
            SFDA 发布《GLP 检查办法(试行)》及标准,并于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2004

            年行政许可法实施,GLP 认证被列入 SFDA 的行政许可目录;2006 年制定、发
            布《GLP 认证办法》和标准;《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只有通过 GLP 认
            证的实验室提供的毒理研究数据才可用于新药注册。

                (三)GLP 的基本内容
                对于承担不同产品或化学物检验的实验室的 GLP,其内容和要求亦不完全相
            同,但 GLP 的基本原则、要求与内容是相似的。实施 GLP 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实
            验室研究与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实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般而言,GLP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①对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②对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要求;
                ③标准操作规程(SOP);
                ④对研究工作实施过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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