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新时期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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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功能分析
(二)劳务关系
1.定义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
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
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
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
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
“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
第 12 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2.基本特征
劳务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劳务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其中劳务关系的主
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
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劳务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其客体既包括
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第二,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
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
保护;第四,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
他组织。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
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
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
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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