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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建设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Enterprise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
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
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
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
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
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
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
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
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
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
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
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
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
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
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
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
事先约定的报酬。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
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
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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