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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建设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Enterprise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2)罚款和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 84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在拟劳动合同时要切忌:
无论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比如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
证、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比如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保
人担保(如北京市户口担保)等。
三是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比如以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集资
费、服装费、违约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财物。
四是不得变相收取押金,比如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等到年底再发放
以避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却不辞而别或者限制劳动者跳槽,扣押劳动者的工
资或试用期工资等。
3.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 7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
就表明,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关系的建立出现了法定的举证义务——职工名册。如果用
人单位没有建立职工名册,在发生纠纷时就会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与本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
的书面材料。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
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合同工、劳务工、非全日制工等),其内容一般包
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
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
说,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也是对
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立职工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
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律成本。
(二)完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纷繁复杂,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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