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财务会计管理与统计核算 978-1-91564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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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基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位不提取修购基金”,没有明确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计提折旧。财政部 2012 年 12
             月 19 日修订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第四十三条
             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财政

             部、科技部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发布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也明确
             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除此之外,尚没有对其他事
             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规定。基于上述原因,个人认
             为,除非财政部发布的财务制度或者主管财政机关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在执行

             新制度时可以暂不计提折旧。
                 (五)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
                 原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
             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

             离”会计“大账”。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
             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
             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

             映。为此,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
             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但新制度尚未明确基建并账的具
             体账务处理。
                 (六)着力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
             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
             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
             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原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
             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新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收入
             是“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

             出补助”。显然,新制度强调财政补助收入必须是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排除了
             从上级单位取得的事业经费,因而新制度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口径较原制度大为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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