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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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概述



             纳税义务人,直接同国家税务机关发生征纳关系。在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纳税义
             务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与纳税人有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统称,它是税法中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义务扣除或
             收取应细税款,并代为向国库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履
             行其扣缴义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其扣缴义务
             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税务机关可按规定付给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与纳税人有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税款的最终承担者。当
             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由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赋税人是一致的。当纳税人通过
             一定途径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每一种税都必须明
             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税对象,它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
             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不同的征税目的和客观经济状况,国家可以选择多种多样

             的课税对象,如对商品课税,对所得课税,对财产课税,对资源课税以及对特定
             经济行为课税等。课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与税源、税基、税目
             等概念密切相关。
                 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一般来说,税源来自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

             国民收入。从税源与课税对象的关系看,有些税种的税源与课税对象是一致的,
             如企业所得税,它的税源与课税对象都是纳税人的利润所得;有些税种的税源与
             课税对象并不一致,如财产税,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而税源则是财产
             带来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作为税法,只规定课税对象而不规定税源,是

             因为国家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一般是从课税对象入手,而不直接涉及税源,但是作
             用的最终归宿主要还是在税源上。由此可见,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直接依据,而税
             源则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税基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宏观角度看,税基是指征税的经

             济基础,通常分为收入型税基、消费型税基、财富型税基三大类。这是在税收经
             济分析时经常使用的概念。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看,税基是指计算税额的基础或
             依据,又称为计税依据。如果说课税对象是对征税客体的质的规定,那么计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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