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P. 37
第一章 税收概述
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国王不仅是全国的最
高统治者,而且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土地,除了一小部分由
王室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也有一小部分授予平民耕种。在这
样的土地所有制下,中国税收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孟子·膝文公》记
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这里所指的“贡”,
是根据土地若干年收获量的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的一种定额贡纳制度。“助”是
借助奴隶或农奴耕种公田的一种劳役租赋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彻”
是按统一的比例征收实物的租赋制度。彻法按土地数量课征,与贡法、助法相比
有了很大的进步。
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是简单、粗糙和不规范的,都属于比较原始
的土地税征收形式,既包含了地租的因素,也具有赋税的某些特征,如具有强制
性和无偿性,但就固定性来看,贡、助、彻是不完备的,征收数量并没有统一的
标准。所以,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属于不成熟的税收形式,是税收的
雏形。
周朝以前,中国的商业、手工业已有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在商朝,商业经
营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因为当时官家经营较多,所以没有征税。在市场上交
换物品不征税;经过关卡的物品只进行检查,也不征税。到了周朝,为了抑制商
业,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即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以
及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都要征税。这是中国最早出现的工商税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到了春秋时期,农业赋税制度发
生了重大变革。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的现象日益增多,私田不向王室缴纳赋税,
全部收获归私田所有者支配,这种情况严重地冲击着奴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奴
隶制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受到严重的威胁。为了抑制开垦私田,增加财政收入,当
时的主要诸侯国之一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开始实行对私田征税,宣布不论公田还
是私田,一律按亩征税,颁布了“初税亩”的法令。
“初税亩”是中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它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
了土地的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初税亩”赋税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土地
私有的发展趋势,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它也是中国税收从雏形到完
全形态的重要标志。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