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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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

                 (1)国土空间规划与现行规划的衔接
                 一是要融合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空间性规划。即在国家和省级国土
             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融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省级主体功能

             区规划等空间规划。如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四类”主体功能定位,仍然
             应当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划定“三线”的重要依据。但对于有学者提出的以
             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构建规划体系的观点,显然已不合时宜。反之,也不能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共同作为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性、综
             合性规划,否则会造成规划编制实践中的选择盲从或标准的不统一。
                 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基础性法定规划要融入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管理法》修正后虽增加了“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规定,但不能因该条款得出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
             划不再实施的结论。因为该类规划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经法定的程序编制实施
             的,而且通过该类规划的实施,已经为国家各类开发建设保护活动进行了国土空

             间的基本布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专门立法未制定
             出台以前,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选择性地“继承”现行法定规划,也为下一步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留下衔接的空间。

                 (2)国土空间规划与区域规划衔接
                 《发展规划意见》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区域规划的对象和规划要求,《若干意
             见》虽提出了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但未明确区域规划属于哪一级或者哪一类规

             划。然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对区域规划制度供给的需求成为必然之势,且区域
             规划既要强调以发展规划确定的地区、区域为对象,也要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要求。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等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的落地实施,未来
             还有更多的区域一体化规划逐步纳入国家战略,比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确定的城市群,都是国家和地方区域一体化战略实施的重点
             地区。因为区域规划是在不同程度上跨行政区划的综合性规划,在编制过程中,
             要对不同地域、不同时空条件下的规划对象予以差别化考量,以实现区域内生产

             要素的均衡流动和利益的协调。区域内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要符合经中央和省级地方批准的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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