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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阶段
每年初,自然资源部根据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设用地规模预期等因素
编制《耕地开垦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省级政府。
各省结合自身情况将计划任务分解下达至市县。市县组织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选
定整治区域,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立项,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相关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研发的“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将项
目信息向自然资源部备案。项目验收时,国土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对项目产生的
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质量等级评价,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并在下一次土地变更调
查时进行地类变更。
(二)补充耕地需求形成阶段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用地预审,其中包括拟占用耕地规模、补充
耕地资金准备情况。国土部门在预审阶段可以引导建设项目不占耕地、少占耕地、
避让优质耕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后,实施勘测定界,确定占用耕地面积、
位置、质量等级和具体类型。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原则,确定补充耕地需求。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阶段
占用耕地单位与补充耕地指标所有者协商,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将指标信
息、协议和票据提供给国土部门。对于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占用耕地单位按
照标准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部门代为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对于已经
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的地方,占用耕地单位按照平台交易规则申购补充耕
地指标。占用耕地单位也可以自行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四)耕地占补平衡挂钩阶段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从自然资源部研发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提
取拟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生成《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编制《补充
耕地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省级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后,通过自然
资源部研发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将批准信息、补充耕地信
息向自然资源部备案,核减补充耕地指标。
在上述各个阶段中,国家通过在线备案系统、土地变更调查、卫星遥感监测、
土地督察、专项审计、实地调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等方式,对地方的耕地占补
平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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