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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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会经济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向前推进和演变。这种推进和演变,有时是自下而上自

            发地渐进进行的;有时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自上而下统一推动的。当然,这种
            推进和演变不是由个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它只有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
            经济规律才能取得成功。






                               第二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一、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

            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就明确了中国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是国务院。
                 根据中国《宪法》,中国国有土地的客体是:
                 1.《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的客体作了具体规定,即下列土地
            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

            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
            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

            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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