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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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中国土地所有制制度的变迁历程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 1947 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
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
迁的基调。《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
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
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
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1950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
范和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
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
土地的权利”。土改运动使 3 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
的生产关系。
然而,进入 20 世纪 50 年代,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农业合作
化运动加快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
分为 4 个不同时期:
1. 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 1951 年 12 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
作主要有 3 种形式:一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
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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