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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方向长期努力。其一,体现为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1984 年 1 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指
            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1993 年 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
            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

            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
            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1997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
            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指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
            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

            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同时规
            定,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且“小调整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

            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
            代表大会 2/3 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审批”。2022 年 1 月 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 年全

            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县试点。
                 其二,体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法制化过程。1986 年 4 月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从司法角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公
            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
            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1986 年 6 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土地
            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进行立法保护。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
            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002 年 8 月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可以

            说开启了一个以土地利用为中心的用益物权制度的新阶段。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2007 年 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真正确立了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专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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