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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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2. 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 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
            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从临时互助组、
            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

            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
            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以 1956 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
            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3. 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1958 年 3 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
            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

            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 8 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
            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本质特征是规模“巨型化”和实行“政社合一”
            的管理体制。第二条指出,“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

            合适”,“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
            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实
            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同年 12 月,

            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进一步规范化,
            指出“人民公社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
            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

                 4.“三级所有”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确立。
                 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开始纠正一哄而上办人民公社的冒进做法,

            1962 年 9 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
            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适度纠正和调整。其最核心的内容是下放
            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以队为基础”的核算管理模式。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的

            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
            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
            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强化和奠定了生产队作
            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人的政策基础。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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