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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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由于中国土地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补偿、补助标准很难确定,更不易
            统一,但补偿、补助要求适度。所谓适度,是既不要因为征用土地而降低被征地
            生产单位的生产水平和农民个人的生活水平,也不要因征地而过大地提高农民的

            生活水平或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
                 (四)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有偿使用土地,是管好土地、促进节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经济效益
            的经济手段。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使用制度将实行双轨制,即土地使用
            权有偿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制度长期并存。

                 (五)依法征地的原则
                 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证书和文件,并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权限,
            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后,才能合法用地。凡无征地手续或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
            位批准使用的土地或超权限批准使用的土地,均属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护。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

            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的形式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
            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
            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

            议、挂牌交易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
            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
            方式。出让的最高年限是由国务院规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使用者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

            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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