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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在中国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

            发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
            定租赁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出

            租人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
            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经国务院改制的企业,土地

            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
            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
            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该幅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或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中国下列几种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批准划拨: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
            用地。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特殊用地。在这里需要说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设施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

            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的,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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