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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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构筑物及各种工程设施与管网、各项专业规划的要求,还要研究地价等级、土地

            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历史文化、建筑特色等,这不仅仅是一张
            现状图就能解决的。
                 4. 控制指标的制定重视不够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很大一部分反映在指标体系上。但有些设计人员在控
            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忽略整体控制,对控制指标的制定重视不够。基本上是直接

            套用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等,或凭经验、“拍脑袋”制定控制指标,缺
            乏认真、仔细的研究。实际上,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日照间距不同、地块所处位
            置不同、自然条件不同、基础设施不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也应有所不同。

            因此目前的控制指标的制定缺乏深入的分析与研究,科学性不够,并且地块控制,
            妥协于市场选择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往往造成规划管理的混乱。

                 5. 地块划分不合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模过大过小,都影响规划的深度。用地太小,控制性
            详细规划中只能就事论事,难以考虑城市景观、空间构成等因素,而用地太大,

            许多问题涉及面太多,仅靠控制性详细规划又不能很好地解决。
                 6. 规划成果表达方式不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表达方式指它的成果中文本的内容、格式、文字表述

            和图纸的内容、标绘方式等。它对控制方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说控制功能是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生命,那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及其表达方式就是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身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图、内容只有通过合适的表达方式才能为规

            划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充分理解,其控制功能才能在规划实施管理中得到最大程
            度的发挥。但是,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表达水平参差不齐,急需将其规范化。

                 7. 编制程序问题
                 在编制程序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延续了规划体系内部化操作方式,并且由于
            编制周期缩短而更加强化、加深了规划与公众之间的隔阂。

                 (三)法制层面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应该是城市建设法制

            化的代表,具有严肃、权威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由于发展时间短,各方面的
            体制建设和法制建设还不尽完善,导致控制性规划在法律严肃性上很尴尬,经常
            受到政府或个人权利的干预而导致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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