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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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最终落实这些权利,要通过工会对权利的积极主动的行使。因为,根据法理学说,权利是可以
放弃、让渡和交换的。如果工会不积极主动的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则其他人可以认为其放弃权
利。工会主动行使权利,是工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首要条件,也是工会干部处理日常公务应该具
备的思维方式。不少工会干部还没有形成对工会权利的全面准确的认识,认为只要工会依法既
定享有了相应权力,义务主体就会主动地履行义务,这是错误的。这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工会
干部行使权利的消极被动,滋生了惰性,不愿意创新和主动采取行动,而是坐等观望,乐于明
哲保身。这种思维方式在工会干部群体中普遍存在,大大影响了工会权利的实现。在这种形势
下建立工会绩效考评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忠于职守,勤
奋工作,尽职尽责的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利益。
另外,建议以法定的形式合理的延长工会干部的任期,这是工会绩效得以提高的一项基本
保证。干部走马上任,频频更换,形式主义,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构建稳定的工会秩序。保持
工会核心领导层的相对稳定和策略方针的延续,是工会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这一根本使命最重
要的组织保障。因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地方行政立法等方式,做出按照《中国工会章程》
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延长工会干部任期并且可以连选连任的相关规定。
3. 确定工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工会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间接权利主体,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权利是“可以为”
或者“可以不为”某种行为,义务是“必须为”或者“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工会是企业员工
的群众组织,是间接的权利主体,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工会履行职务的行为体
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工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亟待明确。 工会的不作为规定到底是源于工
会领导层的不作为。工会领导层的合法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工会干部应依法科学履职,积极作为,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笔者建议,应通过制定以下制度,明确工会干部的职责,解决工会不
作为:应该针对工会领导制定一份内容翔实的责任人清单,将每一项工作的责任具体到人,避
免事后追究责任时出现责任不清、互相推诿。 明确工会领导的日常工作程序,规范工会领导
权利运行,控制权利的滥用,提高工会干部的工作效率。 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察、考核标准,
保证工会干部依法作为,对故意不作为、消极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要依法处分或罢免。
二、完善工会内部法律救济制度
1. 完善工会内部法律救济制度
工会的维权活动离不开法律的指导,众所周知,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法律
人必须具备极高的素质。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工会需要建立自己的专业律师团。但是
现实中,工会很少能拥有自己的律师,个别工会拥有的法律工作者也多半是半路出家,没有接
受规范正宗的法律专业教育,只是熟练掌握法条而未能从法理角度作出分析解释,对于较复杂
的疑难案件束手无策,作出的解答也难以服众,即使碰巧临时性解决了,也往往治标不治本,
恶性循环。这样一来,工会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大量制约和困难。因此,尽快加强工会专职律
师团的建设,采取引进与培养双管齐下的政策,组建业务熟练、富有正义的工会专职律师团。
2. 实现工会组织的“去行政化”
工会组织应该实现机制上的独立,成为真正介于雇主和工人、管理机构和被管理人员中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