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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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企业工会的维权功能及发展 39
的“第三方力量”,应从立法上规定工会代表由工会会员参选;调整工会干部体制,规定工会
干部不能成为国家公务员;强制外国企业建立其工会组织并加强监督;对大型企业(如跨国公
司、跨国集团等)的工会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壮大工会的力量。
3. 加强工会的资金保障
完善工会内部法律救济,应当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对工会经费收缴和财产保护的力度。工
会的资金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保障,没有了资金,工会将被视同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可见,工会
经费的性质是用人单位无条件负担的法定之债,不是用人单位对工会的资助,定期向工会拨缴
经费是用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但是,现实中常常发生用人单位为了一己私利拖欠甚至拒缴工
会经费的情况,这不仅阻断了工会的资金来源,给工会的正常运转带来极大的困难,还助长了
社会上看低、看轻工会主体地位的恶性风气。笔者认为,今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工会
的资金保障:
依靠司法手段监督工会经费的收缴,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执行。
逐步改革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方式。首先,工会较高层工作人员往往自身拥有企业内
部的人事编制,这使得使其在从事工会工作时受到诸多牵制,造成工会在维权时的角色冲突。
其次,部分国企工会的较高层工作人员往往拥有国家财政编制,这造成了工会组织的大量政治
化,这使得其在从事工会工作的同时还要担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者。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方式
亟须完善:
第一,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应由工会自身买单。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工会,工会领导层的工
资几乎全部都是来源于工会自身的经费,这些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会领导的工资列为工会基
金的首项内容。第二,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标准应当由当地政府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根据中国劳动法律规定,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
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的。企业工会干部本质上仍然是劳动者,其工资标准理应由政府核定。
第三,企业工会干部的待遇高低应当由劳动者来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灵魂和宗
旨,工会干部的报酬应当与自身工作的成效挂钩,由劳动者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这样既能刺激
工会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又能避免工会干部受到用人单位的拉拢,防止角色冲突,真
正实现工会的宗旨。
三、构建工会维权与司法维权的互动机制
1. 工会独立地位的制度保障
提升工会的政治地位。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应从组织机构上与行政机关相
分离,工会作为社会团体,其良性运转主要依靠工会会员来实现,政府不应过多地干涉工会的
独立性。
确保工会的法律功能。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工会依法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为
了确保工会维权功能的充分发挥。
实现工会的经济独立。由于工会经费依法由用人单位向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