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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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企业工会的维权功能及发展 41
但是让劳动者不满的是,其所在的工会有时并不是有求必应的。现实中,针对维权诉讼中
工会为求自保而频频失职和缺位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化司法权来有效保障企业工会接
受宪法的约束,确保其依法履行维权诉讼的职责。法治理论的核心是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
效制约,为确保工会支持工人进行维权诉讼,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即通过法院行使司法
权来控制工会权利从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诉讼是维护公民利益的最后一道武器。劳动者对于
维权诉讼中工会的不作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工会不作为的诉讼,由法院监督工会依法履行
职责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和裁定,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建议完善现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的相应规定,由工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护弱小劳动者,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
4. 建立与工会维权配套的社会救济机制
4.1 工会如何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近年来,中国的数字广播、移动电视、触摸媒体、手机短信、微博和门户网站等新媒体的
快速发展已经使新闻媒体成为快捷、方便的维权渠道。例如,每年中央电视台的“3.15 晚会”
就如一颗针对不法商家侵权行为的原子弹,揭露出很多行业所为人诟病的潜规则,为消费者维
权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在工会维权的过程中,亦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调整原本
的工作机制,与媒体互通有无,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企业进行披露和曝光,使其承担商业
信用下降的不利后果,降低其社会公信力。通过媒体来揭露资方的侵权行为,能大大提高工会
维权的工作效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2 工会如何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
中国的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的主体下,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能强迫,也不具有强制
执行力。依照行政调解的主持机关,行政调解可分为基层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主管行政机关
主持的行政调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调解三种。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高
低贵贱,行政机关不能厚此薄彼、偏听偏信,不得先入为主,抱有偏见,不可因当事人权势大
小、财力多寡、关系亲疏的不同而影响公平调解。
目前,中国的行政调解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企业工会在维权过程中,
虽然理论上可以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申请行政调解劳资纠纷,但是由于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
执行性,当事人对于调解协议可以反悔,即使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也不能予以
强制执行,现实中,劳资纠纷很少求助于行政调解,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并不实用。鉴于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增加该方面的条文规定,弥补法律缺陷,针对工会维权
案件中的行政调解协议,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以促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义务,将协议中所达成
的协议付诸实践。
4.3 工会如何借助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
中国的社会组织涉及了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法律、慈善等领域,几乎覆盖了社
会各个方面,形成了庞大的系统的组织机构。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中国各类社会组
织的经济实力也开始显著增强。共青团、妇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学会、慈善机构、
社会保险机构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一定的独立的资金、名称和机构
设施,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了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