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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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享有的。其有特征表现为三个“特定”:
                特定的产生背景。集体谈判权是随着垄断资本的扩张而产生的。随着垄断资本的积累和发
            展,劳动者本来就狭小的生存环境变得日益恶劣,单个劳动者的自我救济的力量日益薄弱,个
            体劳动者只有有组织的团结在一起才能对抗强大的用人单位,集体谈判权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
            景下应运而生。

                特定的行使主体。集体谈判权的行使主体是工会。由工会来行使集体谈判权有益于实现政
            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当然,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通
            过对集体谈判权的慎重引导,减少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的消极影响。
                特定的权利目的。集体谈判权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单个劳动者力
            量薄弱,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与资方抗衡,而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有效的谈判
            和协商。
                2. 调解中工会维权方式的冲突
                劳动争议调解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依据法定与
            约定,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化解劳动纠纷的协议。因其成本低、耗时少、易接受,在实践
            中成为中国解决劳动纠纷所采取的最为基本的形式。调解委员会对自愿调解的双方进行民主说
            服,达成调解协议。现实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存在很多弊端。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那么调解双方任何一方可以事
            后反悔,这使得调解协议的实用性大打折扣。
                其次,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这实际上导致了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物质上的依赖,俗话说“拿人钱财,给人消灾”,调解者丧失了中立
            身份,“调解”有名无实,难以服众。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所面临的另外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工会在调解中的尴尬地位。按理说,
            工会理应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尽力争取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的调解过程中,工会容易“倒
            戈”,反过来要求劳动者必须同意资方的要求。实际上,工会的这种“逆天”行为已经普遍存
            在,不仅仅只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追究其原因,为企业工会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特别是在
            部分私有企业中,这种状况表现突出,大多数所谓的“工会”只不过是用人单位为了符合法律
            的强制规定,由领导层内部自己组建的“工会”,很多劳动者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参加了工会。
            这种“工会”已经丧失了本性,成为用人单位的工具,不再是劳动者的代表,而是用人单位的
            传声筒,也就不可能为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了。以上事实让劳动者渐渐丧
            失了对工会原本的信任,很少主动申请调解,而是选择直接提起仲裁。中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面临着变成一纸空文的危险。
                3. 劳动仲裁中与诉讼中工会维权方式的冲突
                工会依法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和民事主体地位,但在实践中工会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
            和提出诉讼却面临很多的困难。有些私营企业内部的工会甚至代表单位与企业劳动者对簿公堂。
            不难看出,在私营企业,工会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和提出诉讼存在很大的困难。部分大中型国
            有企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劳动者在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工会对其申请的仲裁和提起的诉讼,
            不仅视若无睹,不予配合,甚至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劳动者进行谈判。可见,现有的工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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