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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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企业工会的维权功能及发展 35
二、中国企业工会维权的法定角色定位
1. 企业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者和代理人,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
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企业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
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这表现为强资本和弱劳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造成了其自身权益难以
通过个体来实现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以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
关系为立法目的,并且规定了集体劳动关系的代理人——工会,工会成为实现和保护劳动者权
益的间接权利主体。依照法律,工会是劳动者的代理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工会应积极地和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及时高效地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
盾纠纷,对用人单位进行制约。长期以来,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都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这
是由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长期供大于求形成的,是中国的国情所造成的,如果不发挥工会的制约
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必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但是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在许多国有企业中,工会缺乏应有的活力,工会行政化非常严
重,很多工会负责人由企业指定和任命,工会维权底气不足,不敢得罪企业行政领导,难以形
成对用人单位的有效制约。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力度逐渐加大,机构被精简,工会不能及时
重组,工会领导职位被企业行政领导层把持,使得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暧昧不清,工会
越发缺乏自主权,成为企业的附庸。工会的组织基础亟待加强,维权机制亟待改善,工作环境
亟待政策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
3. 企业工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工会能够发挥协助政府进行监督的作用。政府作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直接监督主体,
其监督作用离不开工会的协助。个体劳动者往往势单力薄、行为盲目而无法维权,只有依托工
会的集体话语权与企业的优势话语权进行相对平等的协商,才能使劳动关系走向良性化。也只
有在工会的协助监督下,才能实现对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的全面制约。因此,企业工会是政
府的“协助人”和得力助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这
是对工会的社会监督作用的强化。协助政府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是企业工会在党的
领导下,协助政府解决劳动争议、推进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的职责所在,是实现中国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三、工会维权的法定方式与实际方式的冲突
1. 集体协商中工会维权方式的冲突
集体协商是劳动者维权的事前救济机制,通过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工会组织可以面向资
方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积极的争取,运用法律武器对劳动者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
护。集体谈判权不同于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集体享有的权利,不是个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