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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务院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成立了扶贫开发机构,协调本
辖区的扶贫开发工作。而且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与脱贫攻坚方略实施以来,围绕解决好
“谁来扶”的问题,各地方政府各部门纷纷向贫困村派驻专职的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
队。更为重要的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在各地方虽然是扶贫开发部门牵头,可是在实际中要
求所有部门全力参与。但是就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而言,在 2021 年国家及地方各级乡村
振兴局组建和成立之前,乡村振兴战略任务的实施基本是分散在地方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
乡村振兴规划基本上是按照乡村振兴内容进行部门划分,并没有专门专职的领导和协调议
事机构。这样一来,乡村振兴的政策执行显然就缺乏强有力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特别是,
从地方政府参与部门的数量和重视程度看,二者明显存在较大差异,乡村振兴战略远远低
于脱贫攻坚方略。
二是政策运行中的责任机制不同。总的来看,虽然从中央层面均要求“五级书记”抓
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但二者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责任机制存在较大差异。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与脱贫攻坚方略实施以来,我国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按照五级行政体系实行分级
负责制,也就是说,脱贫攻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由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联动”为
主体的行政力量来推动实施。与此同时,中央组织部明确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
党政正职干部稳定。这样就充分保证了扶贫开发的延续性,充分保障了人才、资金、土地、
信息等要素资源的供给。但是在脱贫攻坚阶段(主要是两大战略的重叠期),乡村振兴战
略的政策执行中只有少数地方形成了类似脱贫攻坚的责任体系和责任制度。由此可以看出,
二者的责任机制在行政主导的权利义务、管理方式、目标绩效、行事风格和责任承担等方
面存在较大差别。
三是政策运行中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不同。就脱贫攻坚而言,为了保证脱贫攻坚各项政
策的落实落地,脱贫攻坚方略的实施形成了自上而下非常严密和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各
级扶贫行政人员也为此面临着巨大的被考核和被监督的压力。而在脱贫攻坚阶段(主要是
两大战略的重叠期),乡村振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体系尚未统一,各地实施的考核
细则差异较大,对于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效果也不明显。
(二)政策执行方式不同
政策执行方式是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方式或者方法。从上述政策科学
的角度来看,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政策执行方式迥然不同,主要表现为二者之间存在着
超常规运动式施策与常态化持久推进的差异、特惠性施策与普惠性施策的差异、福利性施
策与发展性施策的差异、“压力”下任务型治理方式与“放活”下发展型治理方式的差异。
首先,二者在政策执行方式上存在着超常规运动式施策与常态化持久推进的差异。脱
贫攻坚在其一系列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典型的超常规运动式治理模式。在脱贫攻坚过程
中,各地方均将其作为民生建设领域的中心任务来抓,高规格配置、全社会动员、大力度
投入、高强度作业,以及自上而下形成的严格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等,构成了其鲜明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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