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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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






                    第三节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衔接的改进策略




                 一、明晰两大战略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在政策实践过程中,除了必须要坚持顶层设计所明确

            提出的,包括党管农村工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等的基本原则和衔接理念之外,就脱贫攻
            坚衔接乡村振兴的特性而言,还应当要重视和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逻辑理路,包括坚持农
            民主体地位以保障衔接方向、坚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所形成的系统思维和精准思维,以及

            坚持分地区差异推进衔接和分阶段有序推进衔接等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保障衔接方向

                 我们应当明确,无论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与脱贫攻坚战,还是接续推进乡村全
            面振兴,抑或“十四五”时期要大规模实施的乡村建设行动,都是为农民而建、为农民而
            为,因此,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应当成为未来 5 年过渡衔接期内各

            级政府“三农”公共政策的主基调,应当成为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政策调整与变迁所必
            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此,既应当保障农民的社会主体性,同时还应该切实增强农民的
            经济主体性。

                 一方面,应当保障农民的社会主体性。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关系,
            核心在于把属于农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还赋给农民,并保障农民在村庄社会事务中依法享有
            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落实和维护。通过“赋权”来改善困难群体生活境况的观点最早由经

            济学家阿马蒂亚·森首先提出,森所谓的“权利”主要是指资格和能力以及自由,森实证
            考察了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贫困、饥荒以及不平等问题,得出贫困是权利的剥

            夺和丧失。这对 2020 年后我国的贫困治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显然也具有很强的参照性、
            解释力和启发性。当前具体言之,保障农民社会主体性,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效
            衔接,就应当保障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就应当按照“自治、法治、德治”

            的乡村治理体系新要求,健全村民监督机制、落实群众知情权和决策权。
                 另一方面,应当增强农民的经济主体性。农民的经济主体性是指农民在农村经济活动

            中的主导性地位。增强农民的经济主体性,其基本的出发点在于“增能”,其理论依据是
            森的能力贫困论,森认为贫困不是简单的收入水平较低,而是一种能力的剥夺和机会的丧
            失。诚然,从我国波澜壮阔的反贫困实践来看,特别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实施以来,

            贫困是一个包含多种内容的概念。故此,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十四五”脱贫之日起
            设立的 5 年过渡衔接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应紧紧围绕“赋权
            增能”来增强农民经济主体性,激发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内生动力。为此,必须着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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