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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新形势新方略,逐步优化调整并退出,使其统筹衔接到常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去。
二是主观随意拔高原定脱贫标准的帮扶类政策。尽管中央多次三令五申、明确强调和
要求“不能随意降低或拔高脱贫标准”,也就是说既不能降低扶贫标准,也不能擅自拔高
标准。但是,这个问题在少数地方的扶贫实践中仍然不同范围的存在。例如,有地方出台
专门的政策措施,要求辖区内的所有扶贫干部和扶贫工作人员执行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
“七改一增”帮扶标准,这一工作标准和帮扶要求远远超过国家所规定的“两不愁三保障”
范围,极大地加重了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此外,一些非制度化、非专门性的措施做法,
但同时明显带有拔高扶贫标准的倾向或现象,也时常见诸于媒体报道。
三是各地方不同层级的专项巡查督查考核类政策。这一类政策从内容上来看,主要表
现为各个地方自上而下的,在不同层级所设立的,针对精准扶贫的各种类型的督察制度、
审计制度、考核制度、巡查制度,以及“回头看”机制等。这一系列名目繁多、层次纵横
的各种巡查督查考核类政策,构成了脱贫攻坚过程中乡村场域的复杂制度安排。
(二)锚定要延续并升级类的政策
“要延续并升级类的政策”是指在达成脱贫攻坚的政策目标过程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
用,并且在近 3 年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中仍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能够通过温和调
整、优化升级并继续发挥持续性作用的政策安排。这类政策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针对脱贫
地区存在的底子薄、发展弱、基础不牢固、致贫返贫因素尚未根除等问题,它能够继续发
挥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利长远的政策效应,能够确保脱贫地区在脱贫的基础上实现
乡村全面振兴,并与全国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这方面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
其一,乡村脱贫振兴的资金投入与保障类政策。财力支撑是农村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发展的关键资源和要素保障,是乡村脱贫的“保命钱”,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剂”。自脱
贫攻坚战打响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扶贫资金的保障力度,地方各级的专项扶贫资金也
逐年增长。可以说,财政专供的专项扶贫资金的数额和增幅均达到中国历史最高水平。与
此同时,金融领域的扶贫贷款也同向发力,农村扶贫小额信贷蓬勃发展。应当说,这方面
的政策措施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当前,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
识和判断,即是虽然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已经全部脱贫,而且通过 8 年的脱贫攻坚,这些
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等也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改观,但是,整体而言,这种脱贫
仍然只是建立在消除绝对贫困的基础上,仍然只是解决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问题。从某
种程度上看,脱贫的成色、质量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与拓展,况且这些地区和人口发
展的底子本来就薄、难度就大。因此,就有必要在政策安排和制度供给层面给这些脱贫地
区和脱贫人口吃一颗“定心丸”,就有必要“扶上马、送一程”。也就是说,应当在两大
战略的 5 年衔接过渡期内,继续保留、延续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所实施的扶贫专项资金的
投入与保障制度,继续在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上加大对脱贫地区和重点
人口的倾斜力度、支持力度。特别是,应当通过与财政专供的其他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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