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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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治理

            得和城市人口相同的待遇。所以,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实施的村民自治体系即使能够在某

            种程度上为乡村治理结构的变迁提供一套民主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与程序,却无法于实
            践层面上实现农民到公民的身份转换;农民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方面还有
            很多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这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都将是解决“三农”问题需要重点关

            注的环节。第二,乡村关系扭曲以权力越界和权力滥用为主要标志。由于乡村治理结构与
            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使然,我国很多地区的乡镇政权都以多种名义越过权力
            界限,让村组织无法通过授权形式的改变而在实际操作中形成和乡镇政权的同等地位,甚

            至在很多领域都依附在乡镇政权之上。当前,我国乡镇对村形成的控制倾向还依旧存在,
            在特定领域还有进一步增强的可能。第三,村民自治的另一个关键挑战是村庄内部“两委”
            关系处理不当。在我国,村“两委”间的矛盾一般在选举之后都不可避免。因此,出于缓

            解村委会与党支部间矛盾的需要,允许党支部书记竞选村委会主任。这一制度的提出,在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村内治理的紧张状态。可是,多种权力集于一身,使得权力的分配格

            局显得僵硬,难以真正解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本身性质和授权关系引发的深层次矛盾,更
            使得村民自治之核心——群众性与自治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2. 村庄共同体中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型

                 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尤其是那些以多个宗族组成的农村地区,村庄共同体在维护资
            源边界、凝聚力量兴办乡村事业、化解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纠纷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但这类具有明显地方属性的村庄共同体并不会对国家政策和乡村治理结构的变迁产生
            直接影响。因为其产生与商品经济直接相关,其核心功能表现在管理层面,而非在公共领
            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乡村治理的政策整体上是以实现乡村基层自治为主,朝着这

            一方向进行集中架构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主导作用依旧存在,在可
            预见的将来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乡村治理以国家为主导是因为很多地区的村民间信任度
            较差,开展乡村治理需要村民之间进行合作,而如果无法采取一致行动,就不会取得理想

            中的效果。由于我国乡村社会属于半熟人社会,在这一场域内,村民间无法在根本上形成
            共同体意识,他们的行动逻辑一般都出自其对和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情的理性分析,对
            那些关乎乡村治理绩效的公共事务却并不关心。

                 3. 村落社区内村民对公共利益的诉求
                 第一,依据腾尼斯观点,共同体和社会的差异表现在“共同体”形式内,无论人们如

            何分隔,彼此之间的相互联系是不可消除的。因此,村落社区会成为村民成长的必备环境,
            更会为农民成为公民提供可能性较高的路径。第二,村落社区建设能够为宪法赋予农民相
            关权利的实现创造平台,让农民可以成为公民。这不但是当前乃至以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

            变迁的主要路径,还是我国乡村治理实践的现实选择。为此,需要以村民居住地为中心,
            在多种力量的参与下,构建社区自治平台与社区服务平台。第三,将村落社区建设和农民

            日常事务勾连在一起,借此体现乡村治理的公共性与群众性。在治理实践中,需要体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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