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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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治理
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
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
罗伯特·登哈特夫妇则将公共精神理解为能够促使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超越私人利益地积
极参与治理的“政治利他主义”。历史地看,公共精神的产生源自主体的自主性,乡村公
共精神随着乡村主体权力结构的变化而演变。在封建社会中,“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
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社会结构为传统乡村公共精神的产生提供了土
壤,然而这种公共精神是具有等级性的,并且嵌入了“差序格局”式的传统社会关系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基层社会的高度组织化大大压缩了传统的公共空间,
破坏了传统乡村生活的自主性,也对乡村公共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伴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和“乡政村治”体制的确立,村民自治被写入宪法,“一事一议”等
制度创新,使得农民自主性逐步得到提升,乡村现代公共精神开始孕育。但农民流动性增
强与多元异质主体的介入又制约了乡村现代公共精神的发展。作为治理主体的农民在权利
意识与责任观念、经济诉求与政治参与、个人利益与合作意识等方面的张力越发明显,是
为乡村公共精神不足的体现。
涵养乡村公共精神提升乡村公共性应当注重以下三种路径:一是重塑乡村内生性权威。
村庄内生性权威是乡村公共精神的重要来源,一方面,强化乡村两委班子建设,要真正通
过优化机制和村民政治参与,选取有能力、有知识和有奉献精神的乡村精英进入两委班子,
增强村民的认同感。另一方面,需要继续培育现代乡贤,比如退休干部、乡村教师、返乡
大学生、退伍军人等,积极利用他们丰富的政治、经济、知识和社会网络资源,引领他们
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持续创新乡村自治机制。充分尊重宪法赋予村民的自治
权利,创新机制保障村民的治理参与权利。就当前乡村自治制度而言,重点是健全村务信
息公开制度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升治理主体的参与性和回应力。三是培育乡村新文化
生活。乡村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农村的交往文化、组织文化、文体
文化、民俗文化和宗教文化为核心的农村文化生活对农民公共精神的生长具有显著的促进
作用和正向效应。”因此,要以村民为中心,整合优质资源,培育健康丰富的乡村文化生活。
其关键是构建多元文化供给机制,一方面要继续优化以基层政府为主导的文化资源输入,
强化公共文化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搭建多元文化平台;另一方面也要探索乡村文化市场
化方式,带动市场主体、草根文化组织参与乡村文化供给,带动和鼓励村民开展文化活动。
(二)完善党建引领的权力关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始终贯穿乡村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增了“领导本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这与党的十九
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内涵相呼应,标志着基层社会治理权力结构已经发生了质变。
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应当在党的引领下探寻新方法和新机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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