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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对治理主体的政治引领,这是方向性和根本性的,决定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政治属性。从
这个角度出发,如何通过乡村党建促使多元主体形成共识和共同价值基础,应当成为未来
乡村党建的重要课题。二是注重对治理主体的能力引领,中国共产党在百年革命斗争和国
家建设伟大历程中,为优化社会治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近年来在创新社会治
理、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这些能
力优势,并以此提升其他治理主体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三是重视对治理主体的制度引领,
核心是将乡村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机制有效衔接起来,特别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要积极探
索基层党组织如何有效参与基层协商民主、村民自治、全团带动、项目外包等的有效机制。
(三)优化效能导向的治理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效能提升导向下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治理实践中,需要警惕目标偏差、
行动差异、矛盾冲突等可能存在的治理困境,这就需要进一步重塑三种乡村治理关系秩序,
使之成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根基。
一是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关系秩序。当前,乡村治理资源大量来自体制内的制度性输入,
来自体制外的资源占比不高且水土不服,但一些能够有效整合体制内外两种资源的机制正
在形成,最为突出的便是政府购买服务所形成的契约关系。早在 2016 年,财政部、民政
部发布的《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加
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
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
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尽管从总体上看,乡村治
理中的政府购买服务占比不大,但是在农村养老、公共文化、环境治理、儿童教育等方面
已经表现出较大潜力。
二是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秩序。乡土性与现代性的冲突是我国乡村转型的一个重要特
征,这一特征还体现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同时存在,并对乡村社会治理主体行动产生
重要影响。乡村中的正式规则主要是基于现代市场原则和官僚制原则,由具有法定权力的
机构所制定的规范;而乡村非正式规则脱胎于乡村日常交往,并不依靠法定权力;乡村社
会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以非此即彼的思维对待两种规则,而是要以实用主义精神在提
升治理理性的取向下尊重乡土性并有效利用乡村非正式规则。通过两类规则的融合而形成
黄宗智所谓的“第三域”,即“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
“正是在第三领域这一地带,国家联合社会进行超出正式官僚机构能力的公共活动,也是
在这一地带,新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逐渐衍生。这里可能是更具协商性而非命令性的
新型权力关系的发源地。”在实践中,非正式规则的灵活运用在弥补乡村公平不足、乡村
养老、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秩序。“赋权”构成了解释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逻辑的又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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