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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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治理

            重要视角。乡村振兴中的“赋权”包含“权利”与“权力”双重内涵,同时又具有“过程”

            和“结果”两种指向,意指赋予乡村治理主体相应的权力和权利,增强其治理能力的过程,
            从而达成乡村振兴的过程。“赋权”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乡村治理主体“权力”与“权利”
            互构的过程。按照库利的观点,可以通过保护权利和引导权利,促使权利逐渐成长为权力,

            最终变成制度化形式。如果从“天赋人权”角度来看,权利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是形成现代社会的根源性力量。从赋权角度看,乡村振兴已经广泛涉及生产资料、乡村组
            织和体制机制的各个方面,如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深化改革,宅基地

            的“所有权、资格权、经营权”的分置,集体用地的“同地同权”改革,农民合作社“生
            产、销售、信用”三位一体改革,以及乡村金融体制、新型城乡和工农关系等。在这些改
            革过程中,乡村治理主体的权力得以增强,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特别是其中农民的主体

            性得到强化,成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重要的内生动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

            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
            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乡

            村治理共同体行之有效,最根本的要靠制度建设。这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完善多元共赢、
            开放公平的协同治理制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推进乡村治理主体间的信息

            共享和互动平台建设,创新线下的主体间互动方式,调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完善政府购买等灵活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乡村治理,
            形成良性竞争合作关系,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国统
            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此外,还要为乡村自组织的发

            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和资源环境,以提升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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