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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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治理
务讨论、表决、村干部选举等事项中,已经不再要求普通农民参与的比例,而是采取村民
代表、网格长在征集农民意见的基础上,代普通农民发声。这种由少数人代替广大村民行
使权力的实践探索是无可奈何的被动选择,当然也是有价值的,在一些地方也产生了很好
的效果。但应该看到,由于不同家庭意见的差异,村干部、村民代表、网格长很难充分反
映普通农民尤其是外出打工者的意见。信息技术能够为个体提供不在场行动的可能,这就
拓宽了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途径。那些外出打工者可以通过线上的形式,参与农村公共事
务的讨论、投票,行使其权利。
3. 更好地落实农民的监督权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村干部拥有的“小微权力”越来越多。由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建设滞后,如何约束村干部的“小微权力”从而减少“小微权力”腐败,一直是社会
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村支书、村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董事长
“三职一肩挑”,而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村支书和村主任的任职期限也比过去延
长了,这些新变化为村干部滥用“小微权力”、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
民主监督是解决农村“小微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与传统的农民监督方式相比,数
字技术为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民主监督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例如,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就比
较容易知道享受低保者的收入和消费信息,相应地也就有了更加全面和准确判断低保评定
中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的依据。又如,对于村干部是否存在多吃多占、贪污腐败的问题,信
息技术也是一种很好的识别手段,农民通过微信小程序、触摸屏查询机、LED 大屏设备,
随时随地就可以了解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并通过微信等途径公开发布或向上反映。再如,
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在实地调研中有农民反映,集体经济收益成了由村
干部控制的“干部经济”。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开展数字化赋能集体资产和收益
监管,通过设置和拓展乡村治理平台的内容,采取全程在线审批、实时公开、在线举报等
方式,推进“小微权力”运行和监督全程“在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促进乡村法治和德治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的乡村治理体系。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法治是以法律手段规范村民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
村民自治的方式和内容不能违背法律底线。德治是以道德和村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村民行为。
自治、法治和德治这三种治理方式互为补充,相互衔接。
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不仅有助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有助于促进乡村法治建设和德
治建设。近年来,我国各地主要通过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等法律服务的形式,向
农村干部和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这些线下的普
法教育是重要的、必要的。但应当看到,如果线下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能够与线上的法
律教育和法律服务相结合,就会产生更好的效果。浙江省近年来推进的“共享法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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