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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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智能环保
的渠道,权威信息的及时发布能有效引导公众、化解风险。然而,官方信息的闭
塞使得公众只能转而从别的传播渠道了解信息,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得以进入公
众视野,并引起公众的认同,获得公众认可。而政府为了减少事件的影响,往往
严格控制信息的发布,而不是公开透明,更没有清楚地说明事情的真相和政府的
立场,结果反而适得其反,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加,政府失去信息的主导权,难以
控制信息的非正式传播,谣言有了肆意传播的空间,造成群体性事件蔓延扩大。
(二)缺乏法律制度规范,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1. 相关法制有待完善
中国于 1973 年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并于 20 世纪 70 年代建立了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但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则是 1991 年在实施亚行提供赠
款的环境影响培训项目时才首次提出。198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
位和个人则要进行检举控告,1996 年 8 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
的决定》为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3 年由国家卫健委、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纲编
制和审查。此时的公众参与尚且局限于公众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保
护环境的行为加以表彰,还没有达到公众主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2003 年
9 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此次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前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
在着立法和具体操作层面的许多缺陷,这也就弱化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成
效。其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2006 年的《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评报告发布后的公众参与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强化了
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但规定给予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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