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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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智能环保
2.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是政府与公众进行风险沟通的过程。《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设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规定,对
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但目前的《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并非专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而制定,对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
范围、方式、主体等规定都没有确立,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
制度是当务之急,这是公众有效参与的前提。公众参与是“公民通过一定的渠道
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并且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而全面、
准确的信息公开就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保障,是公众参与的基本。
首先,必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信息透明度。评价过程中,公众有权利
了解相关项目和政策的真实情况,也只有在了解情况后,才能为参与提供根据和
前提。政府应当建立全面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大政务公开程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的背景、选址、规划、污染物、地表水环境、空气环境、声环境等信息,以
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设计,所用数据及技术都应当进行公示,同时增加信息发
布平台,让公众有更多的渠道了解信息。项目的论证、审批等环节也必须公开透明,
另一方面,除了帮助公众了解信息,保证信息及时传递以外,还应当保障公众的
发言权,借助信息公开加强与公众间的沟通对话,促进公众信息反馈,这样才能
推进公众更有效地参与评价,更好的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政府及建设单位和规划
单位便可以争取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减少环境影响,控制社会风险。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也应当公开透明。目前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仅仅停留在最终评价报告的公开,对于评价的过程,公众都
不得而知,甚至有的单位评估报告都未曾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的公开应当包
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程序、评价方案的公开,以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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