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21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

            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

            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

            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


                                                                                    111
                                                                                    111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