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24

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
           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

           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

           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等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1
           1144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