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23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
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
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
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
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
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第十二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
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
(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三章 审查发证
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
1133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