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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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

            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

            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

            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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