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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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
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
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
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
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第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
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
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 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播动物疫病。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
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
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畜禽死亡等情况,编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
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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