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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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
            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

                 (二)2009 年 1 月 1 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
                 第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九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

            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试卷等,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

            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

            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第十四条 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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