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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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

           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

           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

           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
           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

           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

           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七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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