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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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参加动物诊疗教学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学生和尚未取得执业兽

            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工作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执
            业兽医师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三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

            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
            规定的兽医器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发现可能与兽药和兽医器械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

            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

            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执业兽医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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