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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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乡

           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备案机关应当优化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实现网上统一办理,提高备案效率。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

           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

           疗活动。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

           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

               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

           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配药、给药、针灸等活动,

           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辅助开展手术、剖检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

           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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