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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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
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
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
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
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
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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