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35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
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
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
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
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
025
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