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34

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

           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

           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024
           024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