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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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农牧民改
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实行科学饲养,合理加快出栏周转,促进草原畜牧
业节本、提质、增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加强草原畜牧业灾害防御保障,将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列
入预算,优化设施装备条件,完善牧区牛羊等家畜保险制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
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采取禁牧和草畜平衡
措施的农牧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畜牧业与乡村旅游、文化等产
业协同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持续增
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牧区振兴。
第六十条 草原畜牧业发展涉及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应当
遵守有关草原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
体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
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
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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