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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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收购。
                 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

            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

                 第六十四条 运输畜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

            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

            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
            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定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

            支持畜禽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冷链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八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畜禽屠宰企

            业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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