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50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
           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
           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禽种业创新和畜牧

           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提供金融
           服务,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防控疫病,支持改善生产设施、

           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

           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
           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

           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

           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

           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040
           040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