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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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
           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

           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
           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 年 4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 年

           9 月 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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