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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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
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
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
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 年 4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 年
9 月 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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