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55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
            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

            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
            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

            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
            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
            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045
                                                                                    045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